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
2005年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依据市人口计生委[2004]79号、88号、94号、95号和[2005]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申请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对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具体掌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婚姻状况。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认定,以申请人婚姻最后一次变动的情况为准。
(2)“农业户口”指户口状况。即在2005年3月17日全市启动申报时,仍属本市农业人口。
(3)“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等,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等,仍以承包责任田和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未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4)有配偶的现夫妻须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5)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丧偶后与他人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婚姻状况为丧偶。
(6)离婚现无配偶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从2005年起纳入我市奖励扶助对象范围:(1)本人及与其生育子女的前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年满60周岁前(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月1日前)婚姻情况已属离婚状况;(3)本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
(7)处在服刑期的人员,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如其配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其配偶属奖励扶助对象。
(8)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
申请人有两种户口状况的,先由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认定户口状况,并注销另一个户口。如申请人不愿意申请认定和注销,则按户口待定处理,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②一方为有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等,另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民政及其他部门对申请人的救济、抚恤等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认定。
③城镇居民将非农业户口改为农业户口的。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含二个)
(1)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规定, 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否符合所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或省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界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发生的生育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婚外生育的双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2)自1980年9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文件)以后,曾未婚生育、不到间隔或未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报经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对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 以生育活婴为准(依据连续生育的子女均死亡、婴儿入户等判断)
(4)生育的子女在二个以内指夫妻曾经生育(含收养,下同)的子女同时存活的不超过二个。
(5)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 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6)本条规定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3、现存一个子女或者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现存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本市辖区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奖励扶助对象仅限于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2)夫妻现存的子女包括生育的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3)收养的子女包括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现存子女数合并计算。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曾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仍未生育子女,曾生育子女的一方死亡,未生育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丧偶且丧独生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仍未生育子女,并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均属奖励扶助对象。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前或再婚后原一方生育的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符合条件的,属奖励扶助对象。
(5)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6)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
(7)对几种情况子女数的计算: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的子女超过二个的,双方均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若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均不超过二个,按再婚时双方存活的子女(再婚前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的应计入存活的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合并计算后,仍不超过二个的,按曾经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不超过二个对待。
②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③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计入现家庭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④因犯罪被判处执行死刑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⑤单身男女收养子女后又结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数合并计算;违法收养子女的,不属奖励扶助对象。
⑥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对另一方提出的奖励扶助申请应予受理,审查其子女数时,按一方下落不明前双方所生育的子女数认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应对双方资格重新确认。
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男方在女方离家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⑧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⑨收养的子女是指在收养人家庭入户的、办理收养公证或者收养登记的子女,其它情况不属收养的子女。收养的子女在未发生生育行为前,收养人即与其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收养的子女有生育行为后解除收养关系的仍应计入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005年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界定时间: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的出生时间为1933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凡农村人口在年满60周岁前(1933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月1日前)不符合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后因离婚或者再婚后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不包括曾经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一个独生女或无子女的),在年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的基础上,另按年人均不低于240元的标准增发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三)对奖励扶助标准中有关情况的处理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仍未生育的,若一方所生育的子女在再婚前即已死亡,曾生育子女的一方按独生子女死亡的标准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另一方按基本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若再婚前一方所生育的子女在再婚后才死亡的,对现夫妻均应按独生子女死亡的标准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了一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仍未生育的,若再婚时一方生育的女孩尚未结婚,则现夫妻均应按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标准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若再婚时一方生育的女孩已经结婚,则生育女孩的一方按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标准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另一方按基本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3、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奖励扶助申请时,其生育的子女已经死亡的,夫妻双方均按独生子女死亡的标准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不受子女有生育行为后死亡计入现存子女数的限制)。奖励扶助申请批准后子女死亡的,不再变动原发放的奖励扶助金标准。
4、夫妻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后,又收养一个女孩的,不能按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另一方按基本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后,对双方生育情况重新确认,符合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条件的,从确认的当年起增加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认为符合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常住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户口不在本市的一方,不能在本市申请),按要求如实逐项填写全市统一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个人填写栏目, 申请人的每次生育(收养)行为应逐一填入“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栏内,同时存活子女不超过两个的,由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在申报表备注栏注明。申请人不识字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确认、盖印。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必要时附婚姻和生育状况等说明。无身份证、结婚证的人员以户口簿记载的信息为申报依据,但申请人仍需办理身份证,以便领取奖励扶助金时使用。申请人无户口簿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从户籍管理信息库中查询确认;在信息库中查询不到的人员不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应待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户口簿后,符合条件的才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三级审核(议)、三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2)村级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经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无疑义,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情况(附表一)连同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举报电话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示十日以上。
(3)村级上报。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申请人,由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级审核并公示
(1)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在乡级审核中,对村(居)上报乡(镇、街道)的奖励扶助对象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机关干部进村入户逐户逐人核实,查清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婚姻史、生育史、曾经生育子女数量和现存子女数量等基本情况。对审核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按照程序上报请示。审核结果由审核人在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中乡镇街审议意见栏内签字确认。
(2)乡级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情况(附表二)连同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乡镇街举报电话在乡镇街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以上;反馈至村(居)的名单连同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举报电话在各村(居)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示十日以上。
(3)乡级上报。对张榜公示无异议,拟上报的奖励扶助申报表由乡(镇)长、街道主任签字后将审核意见、申请人名单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
3、县级审核并公示
(1)县级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区县人口计生委在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的同时,应抽调人员进村入户,对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由复核人在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中县级人口计生机构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确认。
(2)县级公示。区县人口计生委将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名单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至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确认批复乡(镇、街道),反馈至村(居)民委员会的奖励扶助对象情况(附表三)连同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奖励扶助标准、区县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在各村(居)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院坝内同时张榜公示十日以上。与此同时, 区县人口计生委将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监督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经村一乡一县三级张榜公示的人员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县级上报。县级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申报表由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字,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名单由区县人口计生委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并录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归档
(一)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由负责审批的区县人口计生委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审批表、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材料等全部资料,按一人一卷归档。
(二)经审核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资料,由审批单位集中立卷归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复的本乡镇(街道)奖励扶助名单和反馈的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申报审批表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三)村(居)民委员会将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复乡镇反馈至村(居)的本村(居)奖励扶助名单和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申报审批表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附:1、 X X区(县、市)X X乡(镇街)X X村(居)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公示
2、 X X区(县、市)X X乡(镇街)经审核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公示
3、 X X区(县、市)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公示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公示(与确认对象同时公示到村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