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行为,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二)夫妻有生育能力:
  (三)女方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第三条 申请《独生子妇父母光荣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证明;
  (二)婚育情况证明;
  (三)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重庆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由夫妻双方分别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申请由双方所在单位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的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公民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生育或者收养行为的,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注销的,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毁损的,可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审批材料,应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本程序规定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程序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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