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文华副主任在贯彻“惠民三百万”工作会上的讲话

  随着广大育龄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意识的需要逐渐增强,为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的要求,由于近年计划生育总体上疏于管理和监察不力,工作被动的局面已经凸现出来,所以,务必认清当前行计划生育政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就犹为重要。下面就行政执法和奖励扶助的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抓住几个关键的问题
  1.规范执法行为。在基层工作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起着主导的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规范、协调和保障功能是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严格执法,必须要抓住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关键,又要防止行政乱作为和杜绝行政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规赋予的职权和上级委托管理的范围内施行管理,禁止任何越权行为的以生。
  2.改善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水平。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人口计生委一系列文件的要求,改善执法方式,严格执法程序,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建立保障有力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系,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向。主要任务有:一是利用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公安、民政、卫生、计生违法生育监控网络的作用;二是加强对违法生育的调查取证,与法院就证据认定达成共识,推进“零口供”证据制度的实施,特别是违法生育以后已经通过其他方法已经上了户口的人群,加大行政处理的力度;三是对有能力缴纳却又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在时效期以内的案件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争收到“执行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率;四是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群众计划生育投诉举报的救济机制,倾听育龄人群的呼声,扩大信息的来源渠道,提高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3.行政执法工作中亟待强化的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行政处理率。近年来全区对违法生育的处理率不高,例如:在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期间,仅报表违法生育人数有5455人,(实际违法生育人数要比报表上的要多)已经核实,到我委下达了处理决定的还不到一半;政策法规科正在搞一个清理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的调查,已经一个多月了,还有十多个镇乡报不上来清理情况。从部分镇乡报上来的情况看,有一部分镇乡在区计生委没有下达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已经征收了一部分人的社会抚养费,这是一个违法行为;有镇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不够了,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上解,这也是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须杜绝,镇乡、街道不经区人口与计生委下达处理决定,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发生,已经发现的和一旦发现的都将严肃处理。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征收力度。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和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由区人口与计生委实施和掌握,才能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坚决禁止降低标准征收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杜绝社会抚养费村收、村管、村用和干部利用职权寻租的现象发生;在近来下乡镇的调查中发现,有的镇乡还在使用财政的非经营性票据和财政零户统管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样的行为希望回去以后通过自查清理,然后自觉改正。
最近,罗田镇通过调查,掌握了一部分人在流入地违法生育的事实,镇里组织了几个干部到江苏去收社会抚养费;据了解还有的镇乡也在准备出去征收,这一作法是可取的,但是,一定要把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摸清后再出去。长岭、后山、余家、武陵等镇乡正在组织力量大力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效也比较明显,但是,从全区总体的情况来看力度还不到位。
  三是继续实行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限委托。委托的主要内容有:对违法生育嫌疑人决定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取证;对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处理依据的行为提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和行政处分的建议;送达法律文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批准当事人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以上这些都是按行政法和《条例》的规定,依法委托的管理职能,镇乡、街道人口与计生办一定要正确履行委托的管理权,不能越权。
  四是加强区域协作,建立镇乡、街道联合执法制度,努力破解发现线索难、调查取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对流动人口或新兴富裕阶层人群违法生育行为,这些人群违法生育行为涉及很大的范围,关系背景复杂,行政处理的难度很大。这一群体的违法生育行为比较隐蔽,在一些街道群众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突出,是近年街道人口与计生办行政执法的重点。街道和镇乡人口与计生办应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对象可向区人口与计生委报告,由区人口与计生委牵头组成调查组联合执法,加大力度解决取证难、征收难、执行难的问题。
  五是认真施行行政处罚。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就要充分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法》和《条例》对管理相对人的限制性规定和处罚措施。对违法怀孕、隐瞒违法生育事实的当事人,在依法取证,准确认定事实以后,及时向区人口与计生委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及时、准确地给违返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管理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各人口与计生办要正确对待,积极施行,填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无行政处罚的空白。
  二、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去年,全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建立和完善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工作模式,农村以诚信小组、城区以诚信楼院为活动载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但是,组建以后开展工作甚少,主要是镇乡、街道和基层组织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认识还不到位,缺乏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保障措施,还不能承载市人口与计生委将村(居)民自治活动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要求。落实村(居)民自治在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并发挥其作用,是需要长期保持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工作。在下半个工作年度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对照我委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活动指标体系的通知的通知》(万州计生委〔2007〕2号)文件精神,把村(居)民自治的活动的基层组织诚信小组和诚信楼院建设抓落实,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活动。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全区农村外流人口数量大,据区级有关部门统计占农村总人口的30%以上,达35万;流入万州务工经商的人口也在10万之余,流动人口经济为城乡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我们镇乡、街道上报的流动人口数量来看,还不到区级有关部门统计的50%。我区近年来违法生育的65%以左右,主要是发生在外流人口中,或者是在外流期间已经大月份怀孕,回到户籍在出生的。这一些问题说明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措施没有落实,至少是没有落到实处。主要原因:一是流动人口的信息摸得不清,无从下手,甚至少数镇乡干脆不管理,反过来把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切问题统统归昝于流动人口;二是流动人口居住地偏远、通信落后,信息采集不及时,一但外出就无法追踪;三是经常性管理工作长期疏漏,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服务不能落实,违法怀孕后外出的现象多。
当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1.改变工作方法。城区要改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只是处于应急状态的被动局面,不能只当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的“消防员”,特别是在全市统一了对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倍率以后,对一般违法生育当事人,可以摸索按最倍率征收社会抚养费;
  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清理和监管。改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总体空虚的现象,把经常工作落到实处,摸清底数,落实节育措施,满足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化服务的需要;
  3.加强信息采集和反馈。对外省、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在全区还是一个空白,城区的人口与计生办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再就是流出人口的信息反馈问题,一要按时,二要全面反馈;
  4.加大监督的力度。要全面推行村民自治,调动广大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监督的积极性;
  5.加强部门的协作管理。要落实好公安、工商、建委、用工企业、集贸市埸、物业小区等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百安坝街道把流动人口管纳入辖区部门和单位共同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对重点单位制定了专门的职责。
  四、奖励扶助工作
  今年的奖励扶助工作布置得早,多数镇乡、街道抓得较紧,对已经取得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进行了年审,新增对象中条件确认也把关严格,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录入中发现有的镇乡新增对象的生育史登记不准确,应享受的奖励金标准空着不真写;再就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家死亡残疾的调查和取证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这一部分家庭,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无条件补办的问题,对政策的把握不清。这一部分家庭不是因为子女死亡或残疾享受计划生育扶助,而是因为他们实行了计划生育,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现在家庭生活有困难,计划生育给予他们扶助,所以必须无条件的为他们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月30日,我委下发了《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工作的紧急通知》(万州计生委〔2007〕27号)文件,有的镇乡、街道已经按要求办理了,据了解有的镇乡还不知道,现在我将有关的内容在这里明确一下:
  1.认真复查,及时纠正。要认真做好已取得奖励扶助资格对象的年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同志要上门见面,如有奖励金标准错误的要及时变更,死亡的必须退出;新增的奖励和扶助对象名单要公示到所在的村组,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2.摸清情况,准确调标。从2007年起,重庆市将对奖励和扶助对象的奖扶金标准进行调整,增大了奖励和扶助的效果,能让广大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也增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量,为确保奖励和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落到实处,要求:一是调查摸底对象的范围。推行奖励扶助试点制度以来,即在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已经享受和确认的对象中,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且已经死亡和独生子女是一、二级重残的家庭。包括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前和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后独生子女死亡、重残的对象,要逐一登记。

      3.目的是增加奖励扶助金。从2007年起,在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中的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一、二级重残的对象,其奖励扶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年各增加1200元。具体为:独生子女死亡父母增加到每人每年2400元,独生子一、二级重残父母增到每人每年1800元,独生女一、二级重残父母增到每人每年2040元。希望各镇乡在5月28日以前抓紧办理,各人口与计生办要复制他们的档案,派人到区人口与计生委核实、确认。否则,在国家奖励扶助网站关闭以后,其中的一部分对象将不能享受到增加的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