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中存在“三难”问题及对策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近日,笔者通过进村入户、问卷调查、走访部分群众等形式,了解他们对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建议和看法。通过调查,发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务必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奖扶对象调查核实难。按照国家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要求,凡农村年满60岁且符合奖扶要求的都可享受奖扶政策。但由于政策界定比较复杂,往往会出现上报对象的年龄不真实,生育子女数量有遗漏或隐瞒,无生育史的人将抱养子女报成亲生子女,孩子的死亡时间、抱养时间认定不准,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为了防止出现错误,就必须找证人。而目标人群因为结婚早、生育期长、年龄大,再加三峡移民外迁、人员死亡等原因,很难寻找到合适的证人,对其生育史不能准确说明,这样往往会造成信息采集出现偏差。加之部分群众和个别村干部出于同情,有“救济”心态、存在着搭“顺风车”、做“好事”的思想;还有个别群众有“红眼病”,或者同符合条件的对象之间有矛盾,为了发泄不满,乱证明、乱举报,无形中人为地设置障碍,增加了对象核实工作的难度。万州区每年新增奖扶对象1800多人,以近几年工作开展的情况看,有17.5%左右的生育史不能一下子证明清楚,为了弄清他们是否符合条件,采取了很多办法,增大了工作成本。
  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可领取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于历史原因,原万州区没有兑现这部分奖励金,2006年万州区对已经年满55周岁符合条件的5134名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了一次奖励,但还有同《条例》的规定还有较大差距。截止目前,我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22万人,需资金6600万元,按照市委、市政府《意见》的要求,在“十一五”末必须全部清欠,那么每年需资金1600多万元,再加之每年新增2.6万人符合条件,每年需资金750万元以上,由于万州区财政十分拮据,农村独生子女奖励配套政策落实就比较困难。
  三是群众担心政策稳定难。随着利益导向机制的逐步建立,奖扶制度的深入开展,奖励政策的兑现,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的扶助的落实,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的实施,符合条件的对象逐年增加,国家所需的资金也会越来越多,群众担心政策不稳定,怕政策说变就变。从我们在全区抽查的1000户的情况看,有20.4%的群众对政策的稳定性信心不足。特别是一批年轻的独生子女父母,他们认为等到自己符合条件后,政策肯定变了;同时,部分实行了计划生育而因为年龄等原因暂时未达到奖励条件的贫困户没得到有效扶助,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
  二、建议及对策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奖励扶助对象的错漏问题、社会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干部群众心存疑虑的问题、政策影响不大的问题,都同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因此,工作中,要把宣传利益导向政策放在首位。在宣传内容上,既注重原原本本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又要注重宣传人口计生的“一法四规”;在宣传对象上,既注重对适龄老年人群进行宣传,更要重视对全体公民的宣传,从而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在宣传形式上既要集中造势又要细水长流,既要抓好区县级,更要重抓村社级,既要宣传政策又要解惑释疑,使政策真正进村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细化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利益导向政策的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认真梳理在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对象认定的各种问题,将国家的政策规定加以细化,形成便于基层操作的办法;加强监督力度,实行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增加政策内容和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政策实施的公正、公平性;把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推行同人口计生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作为一项制度,逐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三是强化经费投入。在实施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中,有一部分资金需地方政府配套,由于区县、镇乡财政十分困难,就容易影响政策的执行。如在奖扶的资金中,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女的父母和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对象,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奖励扶助金,其中区县财政负担50%;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奖励的资金全部由区县负担,对于经济状况好、财力雄厚的区县问题不大,然而对于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区县,压力十分大,各级推行奖励政策落实就难一步到位;一些地方为了推行利益导向政策,采取挤占已有的计生工作经费,影响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增发的奖励金,区县经济不发达的全部由市级财政解决;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按区县的经济状况,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解决,从而缓解区县的压力,确保将这一惠民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在保证原有的人口计生工作经费的同时,要适当增加推行利益导向政策的工作经费,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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